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招投标)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招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进行的采购管理活动。其所称的采购是指 学院为了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电器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办公消耗用品、物资、教学、科研仪器等专用设备、教学实训耗材、图书资料教材等专用材料、软件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签证项目;校园绿化、环保、道路、体育、教学等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系统集成、网络等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出版、软件开发设计、测试费、保险、租赁出租、旅游线路、工程监理和设计、审计评估、法律、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二章 采购工作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学院各项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定期审查和监督,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及各系部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招标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受理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市场调查、采购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宜 。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申报、论证、参与采购活动、合同签订、联系供货、验收、资产登记、报账等事宜。由系主任任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成员由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组成(3-7人),但须包含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员、资产管理负责人等,各采购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负责对采购项目办理入库手续等资产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资料进行归档。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申报、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清退及合同款的审核支付工作。
第三章 采购权限
第七条 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即采购计划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报市采购办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规定详见厦门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indexAction.do?cmd=&kind=)。
进口设备采购严格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需求单位应当详细论证采购理由,报主管部门审核,项目需求单位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按规定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开展采购活动。海关核准可办理免税的进口产品必须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免税手续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项目需求单位所报预算应为免税价格。
第八条 校内采购: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学院自行采购(校内采购或直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一)需求单位(含项目组)采购: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需求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本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采购,不必再送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审批;其中3万元以下的图书资料及数字资源类项目由图书馆、师生教材类由教务处、军训服装由学工处依照本管理办法自行组织采购,其它各单位不得单独办理图书资料及数字资源、教材、军训服装类的批量采购。1000元以下的图书资料类报图书馆审批后需求单位可自行采购。由需求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需求单位须认真保管好各项质量管理记录。
(二)后勤处采购:1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处按照本办法组织采购、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具体实施步骤为需求单位向后勤处提交初步需求,由后勤处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制作施工图,编写工程量清单,出具预算等(也可由需求单位自行请相关单位设计、预算),方案再经需求单位签字确认后施工。
(三)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采购: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资金在3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1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需求单位在预算编制与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与项目论证。
(一)10—3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需求单位采购工作小组成员根据《一般项目论证表》进行论证,由需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需求单位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校外至少3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进行重大项目论证,填写《重大项目论证报告》。
(三)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工程类重大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论证,由后勤处组织3名及以上校外工程类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需求单位参与,并对论证结果进行确认,后由需求单位主管部门、院领导审核。主要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设计方案是否规范、设计图纸是否科学、工程量清单是否有漏项或增补、品牌推荐是否合理、预算是否适当等。
第十条 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论证职责,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在论证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的意见,并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需求单位的采购需求应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财务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不得有超预算、无预算采购行为。追加采购应重新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需调整预算内容,应由需求部门向财务处提出专项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各需求单位在编制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询价和项目论证工作,尤其对单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真正做到货比三家,使预算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采购项目的真实情况,切实编实编细采购预算。
第六章 采购计划与审批
第十三条各需求单位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前,应对采购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项目论证及预算申报,同时采购计划必须经过归口管理部门及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实行归口管理。教学及教辅方向(包含专业建设、实验室、实训室等与教学相关的专项设备设施建设等)的采购计划由教务处负责审核与监督;图书资料及数字资源类、信息化规划建设项目(包含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软件系统、信息化安全系统等等纳入信息化规划建设的项目)的采购计划由图书馆负责审核与监督;科研及个人课题方向的采购计划由科研处负责审核与监督;办公设备类(包含行政教辅、教学等部门用于办公的设备)的采购计划由财务处负责审核与监督;后勤保障类(包含行政办公场所、设施、公共场所建设等)的采购计划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项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部门核实、财务处核实(3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求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100万元及以上还需由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通过后,需求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月填写相应类别采购申请表,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提交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不得再在采购文件中补充或修改技术参数,如确需补充或修改,必须经论证小组同意或重新论证(采购计划中的技术参数必须是详细的、完整的、确定的)。采购需求单位对最终形成的采购计划负责。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采购的项目,需经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需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七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根据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审批情况,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大宗货物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与工程,属于学院自行采购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品牌电商或连锁超市、定点、比价、跟标、小额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预算达80万元及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各需求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0-80万元的自行采购项目可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预算金额3-10万元的自行采购项目可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定点采购、品牌电商(如万翔、易派客、苏宁、京东等)或连锁超市(如百安居、大润发、家乐福、夏商、麦德龙、沃尔玛等)、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3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采用定点、品牌电商或连锁超市方式采购,定点供应商、品牌电商或连锁超市不能提供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的比价方式采购,其中价值总量在5000元以下的稀有教学耗材、科研耗材或活体、生鲜等实验材料,还可选择小额直接采购方式。
(四)同种货物可以采用跟单采购形式。需求单位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项目时,经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可以按不高于12个月期限内相同产品的校内采购中标价、成交价下调后的价格向任何能提供相同产品的供应商进行采购。车辆租赁服务参照执行。
(五)学院以下常用项目:办公设备维护、多媒体设备维护、小额零星维修工程、办公家具、生物制剂、五金用品、电子元器件、印刷品、广告制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租赁、法律服务、工程勘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类等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自行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或合作单位,定点合同不超过两年。上述小额零星维修工程视具体工程类别可每个类别确定三家定点供应商。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是学院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10万元及以上项目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需求单位须按以下对应条款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经需求单位主管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若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厦门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需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学院法人代表审批,同时须获得厦门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属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还需递交《关于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网上公示的函》,向厦门市财政局申请在厦门市采购网进行公示通过后方可执行。10万元以下项目申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请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填写《10万元以下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按采购权限自行采购或提交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采购。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厦门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申请表在学院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行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工程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办理环节经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80万元及以上还需分管采购的院领导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八章 采购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在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制定有失市场公允的倾向性采购文件。其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竞争性磋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需求单位对采购项目如有技术、商务等特殊需求的(即星号条款),在提供采购需求时,必须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技术、商务特殊条款申请表》,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应当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三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以参与采购活动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除医疗设备、器械和电梯外,其他货物的采购文件不得设定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的材料必须加盖生产制造商或代理商公章等限定性条款。投标人对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材料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提供的产品彩页、技术条款等方面的材料不真实,将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 编制采购文件时,与本项目无实质性关系的资质证书、认证证书、评奖等内容不得作为该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
第三十条 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数、利润、纳税额等作为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第九章 采购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由政府组织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属于学院自行采购项目,达到学院规定的招标限额的,可在校内或委托校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校内招标参照市级采购代理机构做法实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属于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拟制后发需求单位会审,由项目负责人或需求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主任签发;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还需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送分管采购的院领导签发。由学院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参照本程序执行。
(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将审核定稿后的采购文件由学院组织或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根据采购形式规定如下:公开招标不少于20个日历日;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竞争性谈判、询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告期内,供应商向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索取采购文件,如有必要,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发布答疑或采购补充通知,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接受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并进行登记、资格审查。投标截止时间到,组织评审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需求单位等相关人员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活动。评审专家、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和需求单位参与评分,且参与评分的人数应为奇数。评分细则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订。委托代理机构的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由学院自行组织评标的,评标小组成员由5人组成,项目需求单位推荐1名专家、从学院专家库随机抽取4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依据采购文件要求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则上由我校从学院专家库随机抽取1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其他均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若我校没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可不派专家评标,评标小组的所有专家均由代理机构按规定组建。
(六)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将评审结果形成采购会议纪要,并将采购结果在校务公开网站、采购职能部门网站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的采购中,对公开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本次公开招标失败。失败后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批复后,可选择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组织磋商采购活动。第二次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磋商失败后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批复后,可选择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磋商失败后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报分管院领导批复后,可选择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三十五条 在校内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中,首次谈判/询价对谈判/询价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不足3家时,本次谈判/询价失败。失败后将另行公告征集和补充供应商或由谈判/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补充参加谈判/询价的供应商,并重新组织谈判/询价。经补充后,对谈判/询价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谈判/询价小组可以与2家供应商进行谈判/询价,并按本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第十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通过政府采购和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应签订采购合同,其中进口仪器设备应签订三方外贸合同。采购项目总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也应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明细(参数、数量、单价、总额等)、付款方式、质量保证金、技术培训、服务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条款。合同条款应与采购文件一致,采购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合同中约定此条款。
第三十八条 需求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合同由需求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签订,盖需求单位公章;由政府采购、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的项目,先由各需求单位根据采购需求、依据采购文件,与供应商拟定合同稿(工程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与供应商拟定),填写《采购合同会审表》(需求单位项目经办人、学院法律顾问、需求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同时签字),合同由需求单位负责人签字(工程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合同与《采购合同会审表》一并送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盖学院合同章。
第三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合同签订部门、学院法律顾问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 进程管理和验收
第四十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需求单位负责对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进行进程管理,及时督促供应商按合同要求供货:
(一)政府大宗采购的货物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联系万翔网商供货。
(二)其他货物、服务由需求单位联系供应商及时供货、安装、调试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处负责、需求单位全程参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进行进程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类项目增加费用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同时应填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变更单》,工程类项目填写《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由施工单位(需求单位提出变更的由需求单位)按程序报批,批准签字后方可增补。
第四十三条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供应商供货后,工程类项目工程竣工后,需求单位应成立由采购工作小组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项目验收负责人为需求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验收分为初验与复验,10万元及以上项目要进行复验。先由需求单位验收小组进行初验,合格后再由项目需求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召集学院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一)需求单位须在货物、服务、工程交付(完工)后10日内先进行初验,填写验收报告,货物与服务类填写《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非基建工程类填写《非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单》,基建工程类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初验不合格的,项目需求单位应督促供货或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初验合格后方可向学院验收小组(由项目需求单位负责人组织召集)申请组织复验。
(二)项目需求单位负责人应在初验合格20天内组织学院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复验。
(三)工程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签证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验收,家具类项目需求单位须要求供应商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否则不予资产登记入账。验收合格后,3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验收报告交由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存档,3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报告由需求单位自存。
第四十五条 验收应当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需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十六条学院验收小组人员由项目需求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教务处、科研处、学院资产管理员(30万元及以上项目)、专家库成员(由需求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等组成,政府采购或由采购招投标办公室统一采购的项目还需由采购经办人参加,超过50万元项目还需由项目需求单位的分管院领导参加。
第十二章 资产登记、报账
第四十七条 采购项目验收后,由需求单位(公共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处)凭采购、验收、决算等材料,由经费审批人签字后,按财务制度办理签字手续并由财务处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支付价款。
第四十八条 采购项目中属于固定资产的,由校资产管理员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后,需求单位凭采购申请表、有效的采购结果证明、合同、验收资料、发票、资金支付申请、入库单等材料,报经费审批人签字后至财务处进行报账。原则上采购经办人与物资验收人、保管人应为不相同的2人或3人,且必须为本校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采购项目中属于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等,由需求单位到校资产管理员处审核登记后,报经费审批人签字后到财务处报账。原则上采购经办人与物资验收人、保管人应为不相同的2人或3人,且必须为本校教职工。
第五十条 因科研需要购置的器材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须到校资产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五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项目书(或任务书)明确约定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五十二条学院对采购的各类物资设备实行项目负责制。需求部门要对申购物资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采购活动接受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其主要监督内容为: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
(一)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核、立项和审批等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或招标情况。
(三)供应商的资质和业绩等审核情况。
(四)评标和定标情况。
(五)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和合同执行情况。
(六)采购项目的验收、付款和售后服务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如监督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报告纪检监察室、纪委,责令停止采购活动或通知财务处拒付相应的采购款项,并责令采购工作人员接受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只要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校内任何单位(个人)和供应商均可对学院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纪检监察室对采购工作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对采购过程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五十六条 采购(招投标)经办人员(指为完成采购活动而涉及采购预算、计划、采购或招标、合同签订、验收、资金结算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条例及学院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且应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严禁接受宴请或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采购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八条 在采购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警告、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撤职、辞退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把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招标采购的;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九条 凡列入省、市政府采购黑名单的供应商均不得进入学院的采购活动。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学院的采购活动;给学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院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学院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向学院采购当事单位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六)供应商因学院其他的采购行为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学院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厦门市有关采购管理规定的精神,通过院长办公会研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如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而与国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另行修订。
第十六章 相关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4.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七章 质量记录
一、货物、服务类
二、工程类
三、公共表格
15校内招投标领标(参会)登记表(XH03HQ002-04).doc
16采购(维修)比价表(_XH03HQ002-02).doc